書名:我願意為妳朗讀
作者:徐四金
導讀:奶茶
讀書會時間:10月31日(週日)13:30
地點:十三巷陶藝廚房
地址:台北市文山區景華街十三巷7號
(捷運景美站2號出口出站後,左轉走到底會看到景華街,右轉後馬上在左側會看到13巷,走到巷底就是囉~~~)
介紹店家的網址: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inbanbangary/10650179
在讀完小說後,我心裡有個疑問:
韓娜在教堂著火時,沒有將門打開,是有罪的嗎?
所謂的罪,不是做了不該做的事~
難道,沒做該做的事,也有罪嗎?...
so...在茫茫網海抱佛腳的過程中,晃著晃著竟也讓我找到 "似懂非懂" 的答案
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讓犯罪得以實現,在刑法理論上是於「不純正不作為犯」。
不純正不作為犯規定在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:「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,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,能防止而不防止者,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。」其要件請詳見:
http://www.license.com.tw/lawyer/exam/questions/ntest/cm075-1.shtml
統合來看,如果具備「危險前行為」,那麼便具有「保證人地位」,而負有作為的義務。也就是說,製造危險的人,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。
以漢娜的狀況而言,如果是漢娜把婦女關到教堂內,她的行為就是一種危險的前行為。因此,在火災發生時,她有義務將門打開,讓這些被關的婦女逃生。
但是如果漢娜沒有鑰匙,她顯然就欠缺作為能力,而沒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,縱使後來這些婦女被火燒死,她也不因此而成立殺人罪。
呼.......再請專業指正啦,下課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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